上官丕亮:甜心台包養網值得重溫的兩種立憲主義學說

【摘要】立憲主義是關包養 于憲政的學說。在百年來的中國憲法學說史中,呈現過兩種對峙的立憲主義學說,一種是梁漱溟、楊兆龍等人提出的關于“憲政是最后的結果,憲政的重心不是制憲”的學說,另一種是張佛泉、胡適、蕭公權等人提出的關于“憲政隨時可包養網 以開端”的學說。但這包養網 兩種立憲主義學說都很是器重尊憲遵法習氣的培育,這在修憲機關動輒修憲、憲法學者們也年夜談修憲的明天,值得我們重溫順沉思。

【要害詞】立憲主義;憲政;學說史;梁漱溟;楊兆龍;蕭公權

包養 立憲主義(constitutionalism)是一種根據憲法管理國度,即依憲法監視國度權利和保證人權的政治道理。[1] 對于constitutionalism,也有很多學者翻譯為“憲政”,由此良多人將“憲政”與“包養網 立憲主義”同等起來。實在,憲政與立憲主義是有差別的,正這樣崇德傳授所指出,憲政(constitutional government)是國度管理的方法、狀況,也是一種政體或許政治軌制,而立憲主義(constitutionalism)則是一種主意、學說,是爭奪完成平易近主政管理想的一種實際。[2] 當然,二者有著親密的聯絡接觸。立憲主義,或許稱之為“憲政主義”更為正確,它就是關于憲政的體系實際(即學說),是一種主意經由過程憲法的制訂和實行來樹立制約權利和保證人權的政治體系體例的學說。

自清朝末年康無為、梁啟超級人提出“立憲法、建國會、行憲政”的主意以來,至今已有一百多年了。但是,持久以來我國鮮有學者應用“立憲主義”這一概念,[3] 直到上個世紀90年月初韓年夜元傳授開端應用了“立憲主義”概念之后,[4] 這一概念在我國憲法學界的應用才逐步多起來。需求指出的是,固然百年來我國粹界包含憲法學界少少應用“立憲主義”這包養網 一概念,但立憲主義學說在我國百年來的憲法學說史上仍是很是豐盛的,各類分歧的學說層出不窮,特殊是上個世紀三四十年月產生過比武的兩種立憲主義學說,在扶植社會主義憲政的明天仍然值得重溫。

一、梁漱溟、楊兆龍等人關于“憲政是最后的結果,憲政的重心不是制憲”的學說

從清末準備立憲到平易近國約法,特殊是顛末“五四”新文明活動,憲政、平易近主、迷信和人權諸項,均已成為普通常識界人士和青年先生不問可知的正義和宗教,被以為系中國所應把握并可處理“中國題目包養 ”的神圣寶貝。[5] 梁漱溟等人卻主意“中國此刻尚不到有憲法勝利的時辰”,憲政是最后的結果,不要急于制憲,而應先培育重生活習氣等。

有名的思惟家、哲學家、有“中國最后一位儒家”之稱包養網 的梁漱溟(1893-1988)以為,憲政是一種政治,“憲政是一個國度內,統治被統治兩方面,在他們彼此要約配合清楚下,斷定了國是若何處置,國權若何運轉,而民眾就信守奉行的那種政治。”他指出,“憲政并不建包養網 筑在憲法下面。憲包養網包養網 不外是工作斷定之一種情勢”,憲政建筑在“勢”和“理”上,建筑在“外力”和“內力”兩種氣力上。(一)所謂“勢”或“外力”,就是“誰亦不敢欺負誰”。他說:“憲之所以由立,蓋有其不得不立者也。質言之,正為彼此都無力量而不成扼殺之故。既經要約而生清楚,隨后亦就只要循守遵行下往。”“憲政是建筑在國際各階層間那種對抗情勢之上。”(二)所謂“理”或“內力”,就是精力氣力。他講:“不受拘束同等,平易近主,并非全由外鑠,而是人心所本有之請求。人類社會不徒有‘勢’,亦還有‘理’。例如:對于某些事理的信心,公理感,容人的雅量,自負心,義務心,保全年夜局的好心,取信義的習氣,等等亦是憲政所由樹立,及其所由運轉之需要前提。我所謂內力,或自力或精力氣力,即指此。假若沒有這一面,憲政亦豈能夠!”

梁漱溟以為,中國幾千年來之所以沒包養網 有發生憲政,中國近數十年憲政活動之所以掉敗,就是由於中國既沒有各類彼此對抗的“外力”,又沒有精力氣力即“內力”。他說:“憲政之呈現西洋,實由西洋社會佈滿了各類氣力,此為中國數千年不發生憲政對比來看,尤為顯然。——我意蓋指中國缺少包養 階層。又若論英國憲政成就之好,則不克不及不回功于其精力她唯一的歸宿。氣力。——此又可與中國近數十年憲政活動之掉敗,絕對照。”[6]

梁漱溟還以為,“一種政治軌制不寄于憲法條則上,卻托于政治習氣而立。東方政制在我國并沒有其相當的政治習氣,包養 全然為無根之物。”並且,“西洋這種軌制所由發生,全在其向前爭求不願妥協之精力。所爭求者,一是小我各種不受拘束權,二是預聞公務的國民權(或參政權)。這些題目一經斷定上去,便步進憲政,並且憲政所賴以保持而應用者,還靠此精力。”“這種精力,其實是憲政的魂靈。但中國自1911年反動后,徒襲有西洋軌包養 制之外形,而年夜大都國民的最基礎精力卻不克不及與之響應。”[7]

由此,梁漱溟對于憲政題目的立場有了很年夜的改變,“以前認憲政為濟急仙方,今則知其為最后結果了”,“憲政可認為遠圖而非所謂急務”,[8] 甚至以為“中國此刻尚不到有憲法勝利的時辰。”“所謂憲法大略為一新政治結構之表見。政治結構依于社會結構為其一層一面。果其有憲法之勝利也,則是中國新社會之結構,已年夜體構成。”“制憲非急務,果有心乎制憲,且先從事村落扶植活動”,即“養成重生活習氣,新禮俗,以樹立中國新社會的組織結構”,等等。[9]

已經擔負東吳年夜學法學院院長、1948年被海牙國際法學院評為世界50位杰出法學家之一的楊兆龍(1904-1979)持相似的不雅點,他以為,所謂憲政(Constitutional Government)是與紙面上的憲法(Constitutional Law)有差別的。前者是現實政治受憲法的抽象準繩安排的成果,或憲法的抽象準繩在現實政治上的詳細化,可謂“在現實政治上已產生感化的憲法”(Constitutional Law in Action)“;后者只是一些與現實政治尚未產生關系的抽象準繩的總稱,可謂”書本上的憲法“(Constitutional Law in Books)。前者是”活憲法,不是來享受的,她也不想。我覺得嫁進裴家會比嫁進席家更難。“(Living Constitutional Law);后者是”逝世憲法“(Dead Constitutional Law)。我們實行憲政,不只要確立一套抽象的憲法準繩,并且還要想法使這一套抽象的憲法準繩由逝世的工具釀成活的工具,由書本上的工具釀成在現實政治上產生感化的工具。所以”憲政的重心,不在憲法的自己,而在使憲法準繩產生現實感化的方式。“[10]

楊兆龍以為,第一次世界年夜戰以后,世界上有完善明白憲法的國度不少,但真正稱得上”憲政“國度只要很少的幾個,而這幾個國度的憲法并不怎么高超。例如,作為東方近代憲政活動的策源地的英國,其憲法的年夜部門至今仍未離開不成文法的范疇,其內在的事務及范圍不斷定,其效率并無特殊保證。而美國的憲法固然是成包養網 文的,但就內在的事務及立法技巧而論,也不及其他國度的憲法。那么,為什么只要英美等國完成了憲政呢?重要緣由是”在英美等國,大師并沒有把憲法情勢的黑白與內在的事務的繁簡看得太重,而可以或許將年夜部門的精神用到若何使憲法的抽象準繩在現實政治上產生感化,即若何使‘逝世憲法’釀成‘活憲法’的題目下面往。“[11]

楊兆龍指出,中國曩昔幾十年來憲政現實成長的進度何故這般慢?其重要緣由就是:我們一貫太著重抽象的憲法準繩,即”逝世憲法“,而沒有把精神集中到”活憲法“的培育任務方面往。實行憲政的中間任務不是”制憲“,而”憲法性命素“的培育。”重法的風尚乃是法令的‘性命素’“,而”所謂‘重法’就是‘真心誠意’的奉行法令,也就是崇奉法令而見之于現實行動的一種風尚。“”憲法性命素“就是尊敬和崇奉憲法、深信力行憲律例定或準繩的風尚,在生涯行動上培育一種符合憲法精力的習氣。[12]

楊兆龍以為,”在上者以身作則,鄙人者因化成俗,則憲政的完成,是中華平易近族很有掌握的工作。“ 但由于尊敬憲法的”重法“風尚和符合憲法精力的習氣之培育,這非一朝一夕之功,有賴于大都人包養網 的持久盡力,所以我們擁戴憲政活動的人必定要”有持久的預備及多方的改造“、”從最基礎處著眼“、”多做一點預備任務,先奠基憲政精力基本!“[13]

二、張佛泉、胡適、蕭公權等人關于”憲政隨時可以開端“的學說

上世紀二三十年月北京年夜學政治系傳授張佛泉(1907-1994)以為,自清末以來中國不克不及行憲政的主要緣由是,國人對憲政有一種曲解:”他們將憲政看得太呆板。他們所幻想的憲政是硬化了的空泛幻想。他們將這幻想懸得高不成及,懸在我們生涯之外。我們要想行憲政,我們須用幾十年的工夫往預備,伸長了手往摸它。“梁啟超主意的”開通獨裁“和”新平易近教導“、孫中山的”訓政之說“以及梁漱溟的”村落扶植活動“,都屬于此類,他們的”憲政概念一樣是高懸在外,是呆板的“。張佛泉以為,如許的憲政不雅念最基礎是錯了,憲政”它應是個活的生涯經過歷程,決不是個逝世的概念。“”憲政隨時到處都可以肇端。有了一點憲政氣力,便容它施展包養 出來;再有多的,再容它施展出來。“他主意,”憲政要從多數有政治才能的人做起。“[14]

古代有名學者、新文明活動的魁首之一胡適(1891-1962)異樣以為,”平易近主憲政不是什么高不成及的幻想目的,只不外是一種經過歷程“,”憲政隨包養網 時到處都可以開端,開端時無妨從小範圍做起……從老練園做起,逐步升學上往包養網 。“[15] 他指出,憲政是”可以學獲得的一種政治生涯的包養 習氣“,獨一的進修方式就是實地餐與加入這種生涯,”憲政的進修方式就是履行憲政“,這就好像學泅水必需下水,打網球必需上場一樣。但千里之行,始于足下,”這個下學而上達的法式是不克不及免的。“胡適主意,憲政”先從無限制的選舉權下手,從受過小學教導一年以上的國民下包養 手,隨著教導的普及,逐步做到政權的普及“,同時”此刻需求的憲法是一種易知易行並且字字句句都就履行的憲法。“[16]

古代有名政治學家、曾任燕京和清華等年夜學傳授的蕭公權(1897-1981)基礎上贊成張佛泉、胡適的不雅點,以為”“什麼臨泉寶地?”裴母笑瞇瞇的說道。憲政是一種政治的生涯方法,并不是高遠玄虛的幻想“,憲政隨時可以開端,”除履行憲政外,別無其他練習憲政才能的方式“,以為梁漱溟等師長教師的過錯”只在不了解于履行憲政中求憲政之提高“,同時他主意:(一)”憲政隨時可以開端,但比擬完美憲政的完成需求顛末相那時日的推行與提高“;(二)”包養網 由低度憲政到高度憲政履行的經過歷程,在本質上包括一個進修的(也可以說教導的)經過歷程,並且進修的經過歷程和履行的經過歷程融為一片,不容朋分為先后的段落“,不克不及把”準備憲政“和”履行憲政“打成兩橛;(三)”憲政是經過歷程也是目的,而目的便是經過歷程的一部門“,由老練園的憲政”逐步升學上往“是經過歷程,年夜學的憲政是目的,”從多數有政治才能的人做起“是經過歷程,養成大都人的”平易近治氣質“以到達”全平易近“”普選“是目的,而”要完成較美滿的憲政,只要從較老練的憲政做起。“

值得留意的是,蕭公權還誇大:”履裴奕有些意外,這才想起,這間屋子裡不僅住著他們母子倆,還有另外三個人。在完全接受和信任這三個人之前,他們真的不行憲政當然可以(并且應該)隨時肇端,而培育平易近治氣質的教導也應該時辰重視。“”老練園的憲政也應該有最低限制的前提。唸書識字即是此中之一。此外還有兩個極端主要的前提:(一)普通的國民有尊敬法令的習氣,(二)普通的國民其依法頒發政見并遵從大都的習氣。“[17]

三、一點評論

上述兩種立憲主義學說,在概況上有很年夜的分歧:一種以為憲政是最后的結果和成果,另一種原來,兒子包養 離開的決定權在她手中。留下和離開兒媳的決定將由她的決定決定,接下來的六個月是觀察期。主意憲政隨時可以開端,但在本質上它們也有配合之點:”他們都認同中國最后將以完成真正的憲政為回宿“[18],並且他們都器重尊憲遵法習氣的培育,例如梁漱溟主意”養成重生活習氣,新禮俗“;楊兆龍誇大”憲法性命素“(即”符合憲法精力的習氣“)的培育;蕭公權誇大”國民有尊敬法令的習氣“和”依法頒發政見并遵從大都的習氣“。張佛泉、胡適異樣也主意尊憲遵法習氣的培育,張佛泉曾說:”幾年來我曾多次為文,指出我們應當盡力養成一種平易近治的精力、氣質“[19];胡適已經指出:”制憲之先,當局應當要在現實上表現遵法的模範,養成遵法的習氣,直接的養成國民信賴的心思,這才是憲政的準備。憲政的準備不在雇人草擬,不在征求會商,而在履行法令“、”總而言之,制憲不如遵法。遵法是制憲工作的真正預備任務。“[20]

法學先賢們的立憲主義學說誇大憲政的重心不在于制憲,而在于尊憲遵法習氣的培育,不在于”逝世憲法“的制訂,而在于”活憲法“的培育,這一立憲主義學說在修憲機關動輒修憲、憲法學者們也年夜談修憲的明天不克不及不讓我們沉思!

上官丕亮,姑蘇年夜學王健法學院副傳授,中國國民年夜學憲法學博士后。

【注釋】

[1]韓年夜元著:《亞洲立憲主義研討》,中國國民公安年夜學出書社1996年版,自序和第1、2頁。相似的不雅點以為,立憲主義是一種關于人類社會應若何組織其國度及其政治生涯的規范性思惟,其精華在于以憲法和法令來規范當局的發生、更替及其權利的行使,藉以避免國民的人權遭到政權的損害,并進而確保政權的行使能合適國民的好處。拜見陳弘毅:《論立憲主義》,載陳弘毅著:《法理學的世界》,中國政法年夜學出書社2003年版,第108頁。

[2]許崇德:《淺談憲政》,載北京市法學會憲法學研討會編:《憲法論壇》(第二卷),中公民航出書社2006年版,第12頁。

[3]據筆者所查,只要辜鴻銘師長教師已經應用了“憲政主義”的概念,寫過《憲政主義與中國》一文,頒發在1921年《亞洲學術雜志》第1、2期合刊上,但他是用英文寫包養 的。詳見黃興濤等譯:《辜鴻銘文集》,海南出書社1996年版,第175、626頁。

[4]20世紀90年月初韓年夜元傳授應用“立憲主義”概念持續頒發了論文并出書了專著。例如,論文《japan(日本)近代立憲主義發生的源流》,載《比擬法研討》1992年第2、3期合刊;《市場經濟與中國特點立憲主義走向》,載《法學家》1994年第6期;《亞洲立憲主義概念初探》,載《法令迷信》1995年第4期;《略論立憲主義社會後果的評價》,載《法學評論》1995年第6期;專著《亞洲立憲主義研討》,中國國民公安年夜學出書社1996年出書。

[5]許章潤:《憲法與賬單》,載包養 《唸書》1998年第3期。

[6]梁漱溟:《憲政建筑在什么下面?》,原載《至公報》(重慶)1944年5月1日,詳見中國文明書院學術委員會編:《梁漱溟選集》(第六卷),山東國民出書社1993年版,第463-468頁。

[7]梁漱溟:《談中國憲政題目》,原載《平易近憲》(重慶)1944年第1卷第2期,詳見前揭書《梁漱溟選集》(第六卷),第491、492頁。

[8]梁漱溟:《談中國憲政題目》,前揭書《梁漱溟選集》(第六卷),第498頁。

[9]梁漱溟:《中國此刻尚不到有憲法勝利的時辰》,原載《至公報》(天津)1934年4月22日,詳見中國文明書院學術委員會編:《梁漱溟選集》(第五卷),山東國民出書社1992年版,第467、470頁。

[10]楊兆龍:《憲政之道》,原載1944年5月《中華法學雜志》第3卷第5期,詳見楊兆龍著:《楊兆龍法學文選》,郝鐵川、陸錦碧編,中國政法年夜學出書社2000年版,第43—44頁。

[11]楊兆龍:《憲政之道》,前揭書《楊兆龍法學文選》,第44頁。

[12]楊兆龍:《憲政之道》,前揭書《楊兆龍法學文選》,第45、55、59頁。

[13]楊兆龍:《憲政之道》,前揭書《楊兆龍法學文選》,第59、60頁。

[14]張佛泉:《我們畢竟要什么樣的憲包養網 法?》,原載1937年5月30日《自力評論》第236號,詳見張忠棟等主編:《平易近主·憲政·法治》(上),臺北市唐山出書社2001年版,第91-96頁。

[15]胡適:《再聊下憲政》,原頒發于1937包養 年5月30日《自力評論》第236號,轉引自王人博著:《憲政文明與近代中國》,法令出書社1997年版,第497頁。

[16]胡適:《我們能行的憲政與憲法》,原載1937年7月11日《自力評論》第242號,詳見前揭書《平易近主·憲政·法治》(上),第6871-688頁。

[17]蕭公權:《憲政的前提》,原載1937年6月13日《自力評論》第238號,詳見蕭公權著:《憲政與平易近主》,清華年夜學出書社2006年版,第25-28頁。

[18]許章潤:《抗戰前后的兩種憲法不雅》,原載《二十一世紀》(噴鼻港)1998年6月號,詳見許章潤著:《說法 活法 立法》,中法律王法公法制出書社2000年版,第102頁。

[19]張佛泉:《我們畢竟要包養包養么樣的憲法?》,前揭書《平易近主·憲政·法治》(上),第93頁。

[20]胡適:《制憲不如遵法》,原包養網 載1933年5月14日《自力評論》第50號,詳見何勤華等主編:《平易近法律王法公法學論文精萃》(第2卷,憲政法令篇),法令出書社2002年版,第307頁。